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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日期:2012年06月08日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选拔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是把我校建成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重要组织保证。为建立严格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管理责任

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校党委负责,工作部门是党委组织部。校级领导对所分管或联系单位处级干部管理负有责任。副处级干部的管理由分党委(总支)会同行政正职共同负责。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和管理的机制

1、任用机制

(1)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医院行政领导干部实行委任制;

(2)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按有关章程实行选举制;

(3)科技、后勤、产业系统的干部按有关章程实行聘任制。

2、扩大民主,公开、公平竞争的机制

公开岗位,民主推荐;实行考察预告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行任前公示制,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3、管理、激励与监督机制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等规章制度。明确任期制、考核制、交流制、部分岗位离任审计制等管理规范。推行任职试用期制、挂职制、任前公示制等改革措施。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离任述职制、年度考评、任期考评制。建立奖惩制度,改善待遇,实行岗位津贴。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辞职、免职、降职等制度。

4、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在试用期满考核、学年考核、届满考核的基础上,及时调整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使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成为干部任用的正常机制。对离任干部要妥善安排,鼓励他们在其它岗位上发挥作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了解学校工作规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3、作风正派,联系群众,事实求是,办事公正,顾全大局,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4、清正廉洁、奉公守法。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新任职年龄,正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52岁,副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45岁。

6、新任党政领导干部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工作的经历,并有显著政绩。

担任校机关党政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要有从事学院基层管理工作的经历,学院党政正职最好具有在校机关工作的经历。

第三章 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第七条 民主推荐

选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走群众路线,搞好民主推荐并逐步扩大群众参与的程度,扩大透明度。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或分党委(总支)组织进行。

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可采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本人自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实行选举制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的条件下,充分发扬民主的方法。

第八条 组织考察

1、考察对象的确定。根据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情况和分管校领导的意见,组织部初步拟定考察名单,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然后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校领导、拟任岗位所在单位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组成)汇报,确定考察对象。纪委对考察对象因涉及党风廉政问题而明确持否定意见的,不得列入考察名单。考察人选一般应多于任职人数。

2、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进行考察。分党委(总支)协助组织部对副处级干部进行考察。

对分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考察,必要时请校纪委共同参加。

3、实行考察工作预告制。公布考察对象、考察组成员和考察时间、地点,扩大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4、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是政治思想水平、工作实绩、群众基础等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有考察人员署名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的内容应包括:

(1)被考察人的基本情况,简历;

(2)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特点;

(3)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意情况。

6、考察结果经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后,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决定是否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如遇考察对象不符合岗位要求,则提交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可重新确定考察对象。

第九条 任免决定

1、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作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任免程序。

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由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和任免建议方案,经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以应到会常委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形成任免决定。讨论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处级党政干部的任免,统一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文、分类编号、存档,其中行政机构处级干部由校办送校长签发,党群系统处级干部由组织部送主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签发。

2、对委任制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结果向常委会汇报。

3、同任免干部谈话。正处干部,由党委分管干部的副书记或学校分管部门的校领导、组织部长与其谈话。副处干部,由分管校领导或该单位正职领导、组织部负责同志与其谈话。必要时请纪委或监察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4、新任干部应在党委决定后两周内上任,由组织部负责人协同分管、联系校领导宣布任免决定。

5、分党委、总支换届及届期内的干部变动,按《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报校党委审批。

6、领导干部因退休或班子换届而离任的,作为自然免职,不再发文。

第四章 任期制、交流制、挂职制和试用期制

第十条 分党委(总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实行整体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正职领导可连任一届,连续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副职领导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6年。

党政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按本人任职时间确定,在同一岗位任期一般不超过6年。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由分党委(总支)配合组织部进行届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作述职报告,接受民主评议,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交流制

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锻炼培养干部,增强全局意识和领导能力,提高管理水平,促使干部廉洁自律的有效办法。

干部交流包括校机关与基层单位之间,党政部门之间岗位轮换以及校内外交流等。特别是主管人、财、物岗位的干部更要按制度加强交流。

2、正职领导干部的交流一般与班子换届、干部任期到届相结合,副职按任期交流。

3、对党委已经批准执行的干部交流方案,被交流的干部必须在两周内到达新岗位,并办妥交接手续。拒不执行者,经党委批准予以免职。

4、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同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宜同时交流,每个班子中一次交流人数不宜过多。对一些业务性强的部门,干部交流视工作需要而定。

第十二条 挂职制

1、为加强后备干部培养锻炼,促进干部交流,实行挂职制。挂职制是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领导岗位上带职工作,进行实践锻炼的干部培养使用制度。选拔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定的管理工作基础,有培养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进行挂职锻炼。挂职干部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

2、挂职途径一般包括:基层工作的干部到校机关党政职能部门挂职担任副职领导;校机关党政职能部门工作的干部到基层党政管理岗位挂职担任副职领导;到兄弟院校相关部门挂职锻炼;到地方政府机关或企业单位挂职锻炼。

3、干部挂职期满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考核,挂职单位协助。考核合格者进入我校后备干部库,由组织部门负责跟踪培养。挂职结束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

4、挂职期待遇按照《西安交通大学挂职干部选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试用期制

1、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开选拔产生的新提拔的实行委任制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

2、试用期一般为半年。

3、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任期含试用期;不胜任者取消任职资格,回原单位工作。

4、试用期内各类待遇与正式任职干部相同。

第十四条 辞职规定

1、自愿辞职。干部个人主动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的,须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干部由于出国、外派、借调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连续半年(不含半年)以上的,应辞去领导职务。

2、责令辞职。干部不适合担任现职的,要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其职务。

3、引咎辞职。干部出现较为严重的错误、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发生较大事故等,应引咎辞职。

第五章 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与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述职制

1、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干部上岗以后要明确岗位职责,提出任期目标和实现任期目标的措施,报上一级领导审核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报组织部备案。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结合换届确定任期目标,征求教职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书记、校长批准,抄送党委组织部和有关职能部门。

其他处级单位正职领导要填报任期目标责任书,经处(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主管校党政领导审批,抄送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在任职部门内公布。

2、实行领导干部离任述职制。

(1)各级领导干部离任前都要就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2)学院党政领导结合换届进行述职,接受群众民主评议。学院教职工及联系学院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述职报告及评议结果交党委组织部。

(3)干部离任的民主评议可采取群众无记名填写评议表、召开小型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主要是对干部任期内德、能、勤、绩表现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等方面作出评价。评议结果存入干部管理档案。

3、交接和审计。

领导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要在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学院党政班子换届,由联系学院的校领导主持交接工作。

其他处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离任,由分管校领导主持交接工作。

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

副职领导离任交接工作由部门正职领导主持。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提出并协调解决。

按照学校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财务、校办产业、基建、后勤等主管财、物的部门以及各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干部考核

1、处级干部的考核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集中与平时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针进行。领导干部考核包括学年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学年考核为常规考核,每学年末进行,实行统一要求,分类考核的办法。任期届满考核,在干部任期届满时进行。

2、干部考核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制,院处级单位正职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院处级单位副职及其他处级干部的考核由所在单位正职和分党委(党总支)负责。

3、考核工作根据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对照学年、届期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以干部工作实绩为考核主要内容。各类干部的考核指标体系,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组织负责制定。

4、双肩挑干部在职期间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双肩挑干部的考核以管理工作为主要内容,学院双肩挑干部应同时考核业务工作。

5、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晋级、业绩记载的重要依据并与干部岗位津贴挂钩,与干部交流、调整相结合。

6、对德、能、勤、绩突出,考核为一等的干部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群众认为不称职的干部,作为学年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工作岗位调整或免职。

建立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对干部的考核结果按分级管理责任,以个别谈话或书面方式传达给干部本人。要结合考核情况对干部进行勉励、告诫和鞭策。对政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在考核中发现违法违纪等问题转交校纪委(监察处)查处。

7、干部届满考核由分党委、党总支协助组织部进行。

各类干部的考核材料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六章 干部培养和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干部培养

1、建立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处级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培训。

2、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安排。提高中层领导干部中研究生学历的比例,逐步达到与教育部对教师队伍研究生比例的要求相同。

3、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学习培养,提高干部的现代管理技能和水平。

4、有计划地选送干部到国外、境外以及国内改革开放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开阔思路。

5、有计划地选派后备干部校内外挂职锻炼或参加扶贫等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干部的实践工作能力。

6、建立动态的校、处两级后备干部队伍。为后备干部创造学习和锻炼条件,把他们放到重要或艰苦岗位上锻炼、培养,有计划地进行换岗交流,并作好跟踪考察。

第十八条 有关待遇

1、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领导职务岗位津贴制。

2、领导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一般由学校单独划块进行。评审条件中应突出干部岗位的工作业绩。

3、党政领导干部正常离任后要妥善安排。双肩挑干部离任后,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凡任满一届的,给予半年学术假,学术假期间保留原岗位待遇。党政专职管理干部可参加岗位交流,应聘新岗位,或由组织安排脱产学习,在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原岗位待遇。

因年龄原因退居二线的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转任正、副处级调研员。

第七章 干部的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干部奖惩激励机制,对德、能、勤、绩突出的优秀干部及时给与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二十条 每两年党委组织一次处以上(含处级)优秀党政管理干部评选工作,对获选的优秀干部和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等的干部,颁发奖状、奖金,给予鼓励。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不称职的干部,作出免职、降职、待岗、学习、离职分流等处理。岗位津贴随之予以调整。对违纪、违法的干部,按有关程序给予处理。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作纪律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党政领导碰头会、校长办公会等形式代替常委会决定干部的任免。个人不能随意改变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在发文前需要提请复议的,应通过党委组织部提请常委会会议复议。

2、党委常委会和组织部门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领导干部对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任免问题,应坚持回避制度。

3、任何人不得拒绝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干部的决定。

4、任何人不得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5、必须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和程序。对跑官要官的,不仅坚决不给,还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应向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对搞封官许愿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

1、校党委常委会和校纪委、组织部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并有责任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行为。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严肃的批评和处理。

2、校纪委、监察处在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监督,与组织部定期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校党委。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

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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