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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校内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1年02月23日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校内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效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按照《党章》和上级组织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校内流动的党员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党员应该在经常工作学习的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人事关系和教育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的,应该及时办理相关的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工作人事关系变动的教职工党员,必须在新单位报到后1个月内将组织关系转至新单位的党组织。

3、学生党员教育隶属关系发生变动,应在新学院(系、所)报到后1个月内将组织关系转至新单位的党组织。

4、离退休党员在接到学校离退正式通知后,一般应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同时将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党委。延退党员组织关系在延退期间可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返聘超过6个月的离退休党员在返聘期间可将组织关系转至受聘单位党组织。

5、“双肩挑”干部(含校属经营单位及其部门负责人等)应在任职后1个月内将组织关系转至干部岗位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再担任经营岗位负责人的教师(主要业务工作仍在原单位)可将组织关系转回原单位,原单位党组织应予接收。

6、校内挂职(超过6个月的)工作人员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挂职单位党组织。

7、校外来我校挂职工作及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党员,各党组织应积极接纳并将其编入基层党支部,使其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8、特殊情况由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与党委组织部商定。

9、各分党委(总支)内部党员流动,参照上述原则进行管理。

10、对于不服从管理的流动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执行者可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11、该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0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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