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首页 > 常学常新 > 正文

习近平法治思维的“三个高度”

日期:2014年10月24日        点击量:

古人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坚决执行法治,国家可由弱变强。可见古人在对“怎样治理好一个国家”这一问题上已清楚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白“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他强调:“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习近平的法治思维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完善,呈现出“三个高度”。

习近平法治思维的第一高度体现在任宁德地委书记期间。1989年4月20日~28日,福建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在福州市召开,时任宁德地委书记的习近平在会议小组讨论会上发言。习近平不仅阐述了法制的重要性:“社会主义建设,不仅需要民主与科学,更需要法制。”还充分分析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二者不可偏废。”政治体制改革需要“不断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逐步把我国的政治生活纳入法制化、制度化、民主化的轨道。”他一针见血,以独特的视角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存在的问题:“现在普遍反映法制不健全,这里既有立法的不健全,也有执法不力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能脱离现阶段的国情。执法不力要认真分析,哪些是属于徇私舞弊,哪些应从立法的适度性去考虑执法不力的原因?”他的发言体现了他初具雏形的法治思维,是他最早关于民主与法制的论述,体现了他法治思维的第一高度。

习近平法治思维的第二高度体现在他任福建省省长和浙江省委书记期间。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强调“要贯彻依法治省的大战略”,以带领人民群众创造新辉煌。2001年2月7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作政府工作报告。“民主法制进一步加强”是他谈及第十个五年计划奋斗目标的其中重点一点,为了实现这一发展目标就必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就曾提出“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建设‘法治浙江’,逐步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同时,法治也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保证。”在这一阶段里,他的著作《之江新语》多篇文章系统论述法治思想。“依法治省”理念将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提高到另一个高度。

习近平担任国家最高领导人以来,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法治思想的讲话,体现了他法治思维的第三高度。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他再次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目前正在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度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更是习近平法治思维的充分体现。

习近平在他的三个工作阶段,将“法治”的内容提升至三个不同高度。从最初的“民主与法制”,到“依法治省”,再到“依法治国”,从地方基层到重要省份再到中央,可以看出习近平法治思维是一脉相承的,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这为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五个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稳定和提高,离不开“法治”这一强有力的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维的三个高度体现出三个思维。首先是底线思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把问题考虑得复杂、全面一些,最后处理起来往往就比较顺利。习近平在早期就将“法治”予以阐述、理解,为现期“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奠定基础。其次是包容思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施的保证,只有包容三者相辅相成相统一,才能更好推进法治落实,加快中国改革的步伐。最后是平衡思维。平衡好国家、社会和人民三者的关系,依法治国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习近平用他的法治思维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改革,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以“法治”推动和保障中国梦的实现,为人民构建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人民翘首以盼习近平法治思维下再现伟大、富强的“新”中国!

来源: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