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转发,请各单位认真领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管理工作,在调整中体现服务,在管理中突出保障,提高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
凡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学校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批准。
请各单位做好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前的公示、回国后提交总结报告的工作。持普通护照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仍按现行因公临时出国办法执行,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填写《西安交通大学领导干部因公短期出访审批表》、《西安交通大学领导干部因公出访持因私证件申请表》,其他教学科研人员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教工因公短期出访审批表》、《西安交通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访持因私证件申请表》,并附因公短期出访审批的其它材料(具体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内审批流程),一并审批。
根据文件精神,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
2、《西安交通大学领导干部因公短期出访审批表》、《西安交通大学领导干部因公出访持因私证件申请表》
3. 《西安交通大学教工因公短期出访审批表》、《西安交通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访持因私证件申请表》
2016年6月27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