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干部日常出国(境)管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现职校管干部。
第二条 干部因公长、短期出国(境),应认真如实填写干部因公长、短期出国(境)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出行。
新提拔干部在试用期内,出国(境)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干部每年出国(境)时间累计不超过60个工作日。连续出国(境)6个月及以上者,免去现职。同一单位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得同时出国(境)。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由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应认真如实填写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相关证件。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非工作日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由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四条 严格干部出国(境) 证件管理:
干部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按规定在回国(境) 后7 天内,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集中保管。
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在新申办、换(补)发和按规定使用后10 天内,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宣布任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保管。
如干部持有的出国(境)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被盗、被抢等情况,干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证件保管部门。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外事纪律,不得参加各种形式的公款旅游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发生绕道、超时、前往未经批准的国家的行为。
对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干部,由所在分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经党委组织部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对其担任的管理岗位职务进行调整、免职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各分党委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切实担负起相关责任。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干部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加强外事政策、法律教育,各分党委要严格审批干部出国(境)申请。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干部本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干部还需遵守学校《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规定》、《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党委组织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党委组织部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4年11月18日